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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财产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2-04-17

第一条 本院学生宿舍楼财产使用及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学生宿舍财产(书架、柜子、桌子、椅、床、床板、门窗、玻璃、窗帘、暖气片、照明灯具、空调、热水器、沐浴、脸盆、吊扇、卫生工具、消防器材等)由后勤处统一配置到位,宿舍楼管理员负责查收登记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员应建立该楼财产登记簿,经常核对宿舍楼财产并保持与帐目相符,对增减财物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学生使用的财产自然损坏,由楼管员及时填写维修手续,若人为损坏,应按照宿舍资产价格表赔偿后维修,损坏严重者报学生处处理。
第五条 后勤处对楼内财产进行编号,不准学生随意更换、拆卸。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或学生毕业离校时,资产管理员应对本楼财产进行仔细清查。如宿舍管理员更换,由宿管科负责交接手续,并由后勤处资产管理员与新楼员共同检查宿舍资产。
第七条 楼管员应配合资产管理员清查和管理宿舍楼内财产,宿舍楼内财产属管理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楼管员应按照宿舍资产价格表进行赔偿并根据情况给予以处理。
第八条 后勤处资产管理维修科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楼财物进行排查及抽查。
第九条 排查及抽查时,对物品损坏没有上报维修,将对负责人提出批评,若人为损坏,要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责任,按价赔偿及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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