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为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21〕69号)。通知对负担原则、资金分配、资金使用、部门职责、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实施期限等方面提出要求。
通知明确,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应坚持科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2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新疆军区、西藏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军事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为了规范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管理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担原则
国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各省(区、市)要根据本省(区、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家庭优待金标准。从2021年起,中央财政按人均1万元的定额标准对地方给予补助。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做好经费保障。
二、资金分配
中央财政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以年度征兵命令为准)和人均定额标准,测算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
分配公式为:某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经费数=(该省(区、市)当年征兵任务数+该省(区、市)上年征兵任务数)×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
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补助经费,确保家庭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使用
中央财政安排的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用于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地方政府对其家庭发放的优待金。家庭优待金补助经费应坚持科学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四、部门职责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每年负责向退役军人部提供各省(区、市)当年和上年征兵任务数。退役军人部根据各省(区、市)征兵任务数和中央财政人均定额标准,负责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和分区域绩效目标建议,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收到经费分配方案建议后,按规定审定并下达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退役军人部、财政部根据各自职责,对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绩效管理
年度执行中,退役军人部会同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指导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对各省(区、市)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兵役机关组织所属市县做好补助经费绩效自评工作,按规定将本省(区、市)区域绩效自评结果报送退役军人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应当强化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审计、稽查工作。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兵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七、实施期限
家庭优待金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实施期限暂至2025年12月31日。期满后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评估确定后续期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 政 部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