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18年12月13日 编辑:航空工程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可以同时申请。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院领导任组长,各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院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设在在学生处,学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各系成立由系主任为第一负责人的国家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欠费学生须还清所有欠费后方有资格参评;
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须获得两次一等以上院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且申请人的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1.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系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并上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含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各系评选。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系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系上报结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学院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全院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学校上报。学院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以现金形式发放一次性发放给获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
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
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
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