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第二条 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第三条 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第四条 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第五条 液体危险品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有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第六条 危险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第七条 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第八条 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第九条 仓库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仓库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第十一条 两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第十三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
第十四条 在危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五条 对散落、渗漏在车辆上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必须及时清除干净。
第十六条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检查仓库干湿程度。装卸完成后,地面不得留有残渣。
第十七条 装卸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第十八条 可燃液体贮罐应设液面计,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并且随时检查,使其运行正常。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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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